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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自愿放弃社保缴纳,用人单位面临的法律风险

2024-12-11
新闻来源: 成都遂宁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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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情提要

如今经济形势不容乐观,部分用人单位为降低用人成本、基于其他原因,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买社保,或劳动者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用人单位将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的款项以发放现金补贴的形式交给劳动者。鉴于前述情况普遍存在,那么用人单位该种做法是否合法?是否面临相关风险?今天以案释法,为用人单位提示相关法律风险。

二、案情摘要

2017年,李某入职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了合同期限,同时双方约定“由于李某自身原因,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请求公司以补贴形式将购买社保应由公司负担的部分发放给自己,由于李某自身的要求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李某自行承担,与单位无关。李某无论何种原因离职,因故终止劳动合同时,均不向公司主张任何社会保险的权利。公司不再负有给付李某任何社会保险补助或补偿的义务”。同日,李某向公司出具承诺书,该承诺书内容涉社保购买部分与劳动合同约定一致。

此后,公司每次向李某发工资时均按照合同约定将社保补贴同工资一同发放。后李某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公司口头通知辞退,李某不服,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万元,经仲裁委裁决公司应向李某支付赔偿金6万元,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应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3万元,现判决已生效。在此之后,公司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认为公司已在李某在职期间以现金补贴形式向其发放了社保补贴4万元,李某应退还该部分补贴4万元。

三、法院判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案事实,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亦不能以签署协议或作出承诺等方式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用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以向劳动者支付金钱的方式代替缴纳社会保险的,如果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后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已不存在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为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而支付的金钱。本案中,公司与李某签署的劳动合同及李某签字的承诺书与公司提交的李某在职期间的各月工资表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双方以支付社会保险补偿代替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情况。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为李某补缴了社会保险,李某在社会保险方面已不存在损失的,故公司要求李某返还为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而支付的补偿费用无法支持。

四、风险提醒与建议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不购买社保或劳动者自愿放弃购买社保(比如出具承诺书不购买社保),这种约定或承诺也会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严重的话,用人单位甚至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故在此提醒用人单位,社保须购买,用工需谨慎!倘若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购买社保,应及时进行补缴,对于已经补缴的部分,用人单位同时又给劳动者发放了社保补贴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第一款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