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判例 | 和解协议的价值: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和解协议,效力如何?双方对和解协议的争议,该如何处理?

2021-10-25
新闻来源: 成都遂宁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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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语: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发生纠纷,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如何判断该和解协议的效力?如双方认为对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该和解协议,该如何维护自己权益?裁判要点
                       裁判要点  裁判要点       裁判要点         裁判要裁判要点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案件拆解

    小C自2007年3月应聘到大气酒店工作,职务为酒店部门经理,2007年5月11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5月11日至2008年8月5日止,由于2008年“5.12”地震,从2008年6月起至2009年5月大气酒店处于地震后待修复状态,故小C未实际上班,双方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期间大气酒店一直为小C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至2016年9月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双方未办理续签劳动合同,小C仍在大气酒店工作。2017年8月30日,小C因两次工作不在岗及所属部门员工离岗被大气酒店通报罚款。2017年12月,大气酒店餐饮部和娱乐部整合,小C担任餐饮娱乐部经理,2018年1月19日大气酒店向小C发出书面通知,内容为“酒店与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续签(新签)已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请您于2018年1月21日前到办公室签劳动合同,如逾期未签,酒店将不再聘用,并解除劳动关系。”,小C于2018年1月20日收到了上述通知,却未按通知要求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2月26日,大气酒店通知小C终止劳动关系,要求其于2018年2月27日前到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小C未去办理。基于此双方之间产生纠纷,2018年5月29日大气酒店(甲方)与小C(乙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协议书》1份,其中约定:“一、双方一致确认并同意,乙方自2007年5月1日起开始在甲方处工作并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已经于2018年2月26日解除劳动。乙方的劳动报酬结算至2018年2月26日。乙方的社保缴至2018年2月。二、就本事宜,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和解金支付至乙方。三、乙方确认,本事宜中,甲方已经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补贴、加班费、差旅费、手机费等费用,并缴纳了社会保险。四、……本协议签订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甲乙双方就本事宜已不再存在任何争议或未了结事项”。协议还约定了小C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完成向大气酒店的工作交接手续和离职手续,否则,大气酒店有权暂时不支付和解金。上述协议至今双方未履行,双方均指责系对方违约。小C于2018年6月27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驳回小C的仲裁请求。双方均未提起诉讼。同年9月17日酒店公司副总向小C短信中回复称《协议书》作废。协议签订至今双方未履行协议。同年11月8日小C再次申请仲裁,请求:酒店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节假日及加班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拖欠克扣工资。

    仲裁委员会裁决:酒店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小C经济补偿金;驳回小C的其他仲裁请求。
    双方均不服,先后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小C在仲裁申请时提出仲裁请求为4项,在本案中提出诉讼请求共计13项,其中有9项诉讼请求未经仲裁裁决,且与本案审理的经劳动仲裁裁决的4项请求的审理并非密不可分,故对未经仲裁裁决的9项诉讼请求,本案不予审理,对小C提出的其余4项诉讼请求依法进行审理。根据2018年5月29日小C与大气酒店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双方一致同意劳动关系解除,并确定解除时间为2018年2月26日,其中第四条约定“本协议签订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甲乙双方就本事宜已不再存在任何争议或未了结事项”内容,该协议涵盖了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的赔偿金和加班工资、社会保险问题等相关劳动争议多方面内容。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双方对相关劳动权利义务所有事项已经作出了合法有效的处置。至于小C主张该《协议书》已经作废,由于酒店副总既非大气酒店的法定代表人,也未得到大气酒店的授权,故其无权代表大气酒店要求协议作废,且事后大气酒店也未对其表态进行追认,故其代理行为无效。由于上述协议中任何一方未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或者变更,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该协议仍属有效,小C与大气酒店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并有权要求合同相对方履行义务。故大气酒店提出该协议仍然有效的抗辩,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依法支持。由于小C提出的第3、4、5、9项诉讼请求均在2018年5月29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得到处理,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该有效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一审判决后,大气公司、小C均不服,上诉申请二审。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协议书》是否有效;2.一审判决是否超出小C诉讼请求范围;3.关于大气酒店要求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的处理。现分述如下:小C主张该《协议书》因酒店副总的短信通知而作废,因其无权代理大气酒店作出上述行为,且大气酒店事后也未追认,小C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协议书》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故小C主张《协议书》已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协议书》有效并无不当。

    一审判决是否超出小C诉讼请求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第十二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大气酒店不履行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小C应就和解协议申请仲裁,但小C未就和解协议约定的金额申请仲裁,其申请仲裁的赔偿金额超出和解协议约定的金额,因协议中约定的和解金到底包括双方劳动争议需要解决的何种事项,双方当事人陈述不一,本院也无法核实,但可以认定的是小C就双方劳动争议超出和解金的金额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结合小C经过仲裁前置的诉讼请求第2、4、5、9项及大气酒店要求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金额已超过和解金额,故小C的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确定的大气酒店应给付的金额并无不当。关于大气酒店要求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的处理,因双方当事人皆对仲裁裁决的部分事项不服,故涉案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虽然小C对该项仲裁裁决事项未提起诉讼,但并不妨碍人民法院对该项争议进行实体审查并作出判决。大气酒店要求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上诉请求,未超过和解金额,故大气酒店的该项上诉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大气公司、小C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建议
    法至尚律师团队结合多年实务经验建议:本案判决的基础是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的有效性,法院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之规定认定其有效。但,双方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并不具备法律强制力,而且该《和解协议》并非经调解机构组织调解确认的《调解协议》,不能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审查确认,亦不能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此处补充一点,经仲裁委确认的仲裁审查和法院作出的司法确认之后的协议是具备强制执行力的。基于此,如认为对方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该协议,当事人可就该协议的未履行部分申请仲裁。实践中遇到此类情况我们应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