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出台,哪些与我们有关?

2021-10-19
新闻来源: 成都遂宁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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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信最近又有了新的规定出台,随着大家对于征信的重视程度越来越大,征信新规也受到更多的关注。此次征信新规有哪些变动?着重点在何处?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出台



     在此之前,关于征信的相关规定,主要是国务院于2013年1月21日颁发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央行于2013年11月15日颁布的《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2021年1月,央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当时对于征信新规大家有许多的猜测和讨论,怎么样可以让我们的征信得到更有力的保障?各界人士纷纷提出意见。


     2021年9月30日,央行正式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在吸收了众多意见之后,将《征求意见稿》做出了部分修改。




《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做出了一些改动,内容更加完善和严谨、简化了监管流程,减少了征信机构负担,将更多的焦点聚集在基础征信业务上,同时对于未取得征信业务资质但实质从事征信业务的市场机构给予了一定的业务整改过渡期,过渡期为本办法施行之日至2023年6月底

   《办法》中大家比较关注的几个内容有:



1

将征信替代数据纳入监管

    《办法》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信用信息的范围:“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被视为信用信息的三个维度。除了基础信息和传统的借贷信息,征信替代数据也被列入了信用信息范围,

     所谓征信“替代数据”指的是借贷信息以外的替代数据。比方说缴税数据、工商登记信息、企业涉税信息、企业用电\用水数据、海关数据、环保数据、用工数据奖惩数据、司法诉讼数据等。

    《办法》中规定,符合“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为信用信息。

2

规范征信业务全流程

     信用信息采集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不得过度采集;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并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征信机构要对信息来源、信息质量、信息安全、信息主体授权等进行必要的审查;信息使用者使用信用信息要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并取得信息主体的明确同意授权,不得滥用,等等。

     这与今年新出炉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互相衔接。

3

助贷机构需持牌

    《办法》中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对于一些涉及到个人信息收集存储等环节但没有牌照的助贷机构来说,未来将无法生存下去。




《办法》将带来哪些影响



对于个人来说:



要更加重视和注意个人征信

     将替代数据纳入征信范围,其实通俗来说就是,除了借贷之外,我们个人在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的一些数据都有可能在征信范围之内,都有可能影响到我们的个人征信。比如个人的交易、社交、上网痕迹等。这意味着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必须更加注意自己的言行,不要带有侥幸心理,因为一些小事影响到个人征信。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我们熟知的银行贷款逾期、信用卡逾期等,一些网络消费平台或电商平台的贷款服务也已经纳入了征信,消费者要注意自己的负债还款情况,避免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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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来说



中小金融机构面临冲击

     这个冲击是短期的,在规范个人信用的过程中,风控能力较为欠缺、对助贷机构依赖度较高的中小金融机构必然面临冲击。随着个人信用市场的不断规范,金融机构也将会走向更加专业化的方向,具备更大的成长空间。

     从更大的层面来说,加强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必然有利于推动社会信用建设,有利于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安全,促进社会公平。

来源:金融知识微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