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劳资双方会常年热议这个话题,让他在微博热搜经久不衰?

2021-08-06
新闻来源: 成都遂宁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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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 静观劳动法

作者 | 侯明

      加班这个话题一直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关于加班的热搜也层出不穷。不知道,大家是否还记得那些因“加班”而登上微博热搜的案例:

#员工长期加班后猝死公司担责三成#

2021年7月8日,《人民法院报》官方微博发布“案件播报”,某公司员工加班回家后感到身体不适,经医治无效死亡。经法院认定,用人单位侵害了员工的生命权、健康权,最终导致员工死亡,要求用人单位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拒绝加班被判赔1万8#

2019年7月15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某换热器公司与常某、石某劳动争议案出具二审判决,最终酌定常某、石某对因拒绝加班安排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拒绝加班被开除,法院却支持公司,你怎么看?#

2018年8月3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高某、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出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终认定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对员工享有合法的管理支配权,在任务紧急的情况下,员工未说明合理理由且拒绝加班,确系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罚金的行为合法。

      相信大家看到这几起案例,心里都会打鼓,为什么有的案例是公司赔偿员工,而有的案例却是员工赔偿公司?

      作为公司:到底能不能安排员工加班?要不要承担因加班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

作为员工:能不能拒绝加班,公司能不能据此进行处罚?公司会不会要求赔偿损失?

      今天,就通过本文为大家一一揭开谜底。

   +

01

    用人单位有权直接安排员工加班吗?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41条和43条、《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1条的规定,若用人单位出于生产经营需要而要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原则上均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执行,不能单方面强制安排加班。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用工一方不能安排员工加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四十二条也有相同的规定。当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主要是指《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

结合相关规定,我们总结出,用人单位有权在以下情况直接安排劳动者加班,而无须与员工或工会协商:

第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第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第三,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第四,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第五,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第六,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加班安排适用“协商一致为原则,特殊情况例外”的规则。但值得注意的是,“协商一致”的形式并不仅限于安排当次加班任务时当场取得员工同意。

02

员工拒绝加班
要赔偿公司损失吗?

在研究开篇提到的微博热搜中的#高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与#某换热器有限公司与常某、石某劳动争议案#的案件事实与法院判决后,我们发现若在双方已在劳动合同中就加班安排作出约定或者符合法定例外情形,且单位具有必须安排员工加班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若员工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加班,将可能被认定为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行为。

比如在高某案中,高某在入职时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员工奖励/违纪处理管理规定》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一并成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某科技有限公司就《员工奖励/违纪处理管理规定》相关内容对高某等员工进行了培训。

2017年4月11日,某科技有限公司通知高某加班,但高某未向领导说明合理理由拒绝加班。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高某享有合法的管理支配权,在公司任务紧急的情况下,某科技有限公司安排高某加班,并安排倒休或者支付加班劳动报酬符合法律及劳动合同约定。高某拒绝加班的行为确系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某科技有限公司依照管理规定与高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处罚500元,符合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约定。

相应地,若拒绝加班安排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需要赔偿损失以及“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等严重违反公规章制度的情形,则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用支付补偿金。并且,用人单位对于员工造成的损失享有追偿权。因此,员工还可能赔偿因拒绝加班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

03

员工加班后死亡
用人单位要承担责任吗?

虽然从法律规定以及司法案例,可以看出法律认为用人单位对员工享有合法的管理支配权,在任务紧急的情况下,可以安排员工加班。但《人民法院报》官方微博发布“案件播报”又给了用人单位当头一棒,提醒各用人单位必须注意加班带来的法律风险。

胡某于2015年入职公司,在生产部门从事操作工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020年10月16日8时左右,胡某上完夜班回家后感到身体不适,后因脑干出血、心脏停搏,经医治无效死亡,年仅41岁。

法院经审理发现,胡某死亡前一年期间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及月工作时间均已远超法律规定的8小时、44小时与36小时的上限。公司未尽到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权在内的劳动权利的义务,经常性地安排胡某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上限进行加班,显然存在侵权行为。

最终,综合考虑胡某年龄状况、发病时间、救治情况、工作状况,以及其疾病发生原因的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在该案因果关系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法院根据某包装公司的过错程度、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酌定由公司对胡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虽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加班后死亡不属于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但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用人单位负有保障包括劳动者身体健康在内的义务,加班除了存在被要求支付高额加班费的风险外,还存在被认定为侵权的法律风险。

所以,即使用人单位在任务紧急的情况下可安排员工加班,也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除外),否则将同样应承担因侵权而导致的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04

写在最后

记得有本书中有这样一段话,“长时间加班并不一定能做成更好的作品,也不会让你成为更好的创意工作者,更不会让你成为更好的人类”。这句话值得每一家企业和每一位员工品味。

不得不说,当前部分公司存在畸形的加班文化,按时下班却成为反常。“加班”话题频繁登上热搜,说明了员工对合理工时的渴望。最近,不少大厂纷纷下场开展加班改制,要求员工按时下班。

作为用人单位,除了强制性规定员工下班外,更应在明确加班价值的基础上考虑如何建设良性的企业文化,改变畸形的加班文化。毕竟,无效率的加班不仅会让员工怨声载道,还会造成额外的成本。

作为员工,在正常工作环境下拒绝加班无可厚非,但也应当考虑提升工作效率的方法,避免无效加班。同时,还应该认识到劳动关系和谐,劳资关系才能走得更远。倘若,企业不存在了,就业也会变得困难。若企业确有需要的情况下,为了帮助企业正常运转,也应主动承担起责任,共克时艰。


作/者/简/介

侯明,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杨静律师团队成员之一,致力于民商事诉讼仲裁、公司商务、人力资源的研究和实践,曾为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专业法律顾问服务,多次主导解决诉讼纠纷、裁员等人力资源专项事务,参与多家单位合法增资、完善及内控体系、人力资源关系梳理等专项法律服务,在诉讼及人力资源管理、投融资等事务上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