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难了!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企业却因此变身成「危多多」

2021-07-26
新闻来源: 成都遂宁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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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 静观劳动法

作者 | 王巧芊

      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打工人们面临着不小的生活压力,有的人因此主动要求单位不要给自己缴纳社保,以保证拿到手的工资可以维持日常生活开支。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不缴纳社保不仅可以减少人力成本,又可以直接将钱发给员工提升生活水平,对于双方来说是双赢的,何乐而不为呢?

      为员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员工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社保后,是否意味着企业不用再承担任何责任呢?

    今天,我们就一起来探讨一下,企业如何做才能避免因此变身为「危多多」。

01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
不影响工伤认定

      今年一月份,福建省福清市一名公交车司机陈师傅在行驶过程中突发心梗,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司机的弟弟称,陈师傅曾签署了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汽运公司每月给予500元的补贴,因此陈师傅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汽运公司愿意支付10万元的人道主义赔偿。

      虽然汽运公司没有为陈师傅缴纳工伤险,但并不影响陈师傅工伤认定。陈师傅的家属只是不能获得工伤保险的赔付,而原本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则转嫁至汽运公司。

      据悉,福清市当地有关部门协同汽运公司完成了对陈师傅的工伤认定。最终,汽运公司向陈师傅家属支付123万元赔偿费用

      此次事件表明即使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此而牵扯出的“自愿放弃社保”现象值得用人单位警醒


      对此,人社部表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应尽义务,不能根据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2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
企业可能变身危多多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对企业来说貌似是一笔“双赢”的“交易”,但实际上却危机四伏。我们梳理了大量因员工放弃社保引发争议的案例,发现以下三大风险是用人单位无法避免的。

      ①高额的工伤赔偿将由企业支付

      员工一旦发生工伤,根据工伤级别的不同,可获赔的费用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医疗费用等等,分别由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以及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其中工伤保险基金将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等“大头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但是,若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则原来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将转嫁至用人单位。比如公交司机陈师傅家属获赔的123万元,其实是汽运公司全额赔付的。

       ②企业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及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通常情况下,社保缴纳可由用人单位单方完成,不以员工意志为转移,故即使员工主动放弃社保,用人单位也将面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

      目前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开始关注劳动者未能办理社会保险是否基于其个人意志以及用人单位是否负有过错,而不是一味偏向于劳动者。但是,各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尺度把控均有所不同,有些地区的裁判观点偏向于保守。

      以四川省为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3月10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承诺放弃社会保险或者双方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但因劳动者在其他单位名下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用人单位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除外。”

       也就是说,四川地区将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例外明确为,劳动者已在其他单位购买社保的一种情形。

     ③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除补缴社保费用外,还将承担高额的利息、滞纳金以及罚款。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一)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根据上述办法的规定,一旦用人单位被列为严重失信人,不仅社会形象会大打折扣,而且会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03

建立缴纳社会保险为常规
商业险为补充的制度

      实践中不乏员工因一些原因自愿放弃社保的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形成以缴纳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险)为常规,购买商业险为补充的管理方式。同时,人事部门也应当建立证据意识,及时保留相关证据。

     ①社保缴纳不可少

      很多人认为缴纳社保是给予劳动者的权利,实际上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及员工的强制性义务,对劳动者而言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建议用人单位依法在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为员工缴纳社保,同时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员工拒绝公司为其购买社保。如果发生员工拒绝购买社保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②单独购买工伤险或商业险

       若员工确实存在用人单位不能为其购买社保的客观情形,如员工已在其他单位缴纳保险或员工已自行缴纳保险,且该名员工是用人单位愿意担风险的,则建议企业单独为其购买工伤险。

      鉴于各地社保政策存在差异,当地社保部门是否认可此种操作方式尚不明确,故用人单位最好提前跟社保部门沟通确保能够实施。

      如果当地社保局不支持用人单位单独为员工购买工伤险的,用人单位可考虑为员工购买雇主责任险等商业险种。并在相关协议中明确,员工因保险获得的赔偿费用将视为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的赔偿及补偿费用。

      ③加强取证意识,防范产生争议

      虽然员工放弃社保的书面说明不具备法律效力,但作为员工提交企业的承诺,如果发生争议纠纷,法院将通过该声明审查员工自身是否存在过错,以此来判定员工是否要为其过错承担责任。毕竟,协助用人单位缴纳社保也是劳动者的应尽义务。

      在其他单位已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应坚持为该员工申报社保,若无法申报,则定期保存用人单位确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并要求该员工定期提交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以此证明,用人单位已穷尽各种方法保障员工的社保权益。

04

写在最后

      为了更好的维护企业自身权益,即使员工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也应当坚持为其购买社保,这既是为了防范可能造成的法律风险,也是为每一位劳动者负责。在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障下,劳资双方才能形成互利共赢的劳动关系,企业才能规避风险,持续稳定地发展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