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被治安拘留,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

2021-07-15
新闻来源: 成都遂宁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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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情简介:

张某2020年10月入职某公司,担任文员一职,每月固定工资2500元,2021年6月张某因损毁公共财物情节较重,被治安拘留15天,在此期间公司由于张某在无任何请假手续、也没有说明情况下连续旷工七天,主动联系派出所,得知张某被行政拘留的情形,于是拘留期结束后,张某收到公司邮寄过来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张某认为公司是突然无缘无故将其解除的,于是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请求:

张某仲裁请求:

1、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2500元;

2、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40000元(2500元/月×8个月×2倍)。

处理结果:

驳回张某的全部仲裁请求事项;

争议焦点:

1、劳动者被行政拘留,能否等同于被追究刑事责任从而解除劳动关系呢?

2、本案中单位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案件评析:

《劳动合同法》中与劳动者被行政拘留从而解除劳动关系的这一情形较为接近的法条,是该法的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即“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行政拘留不管是性质还是严重程度上均远低于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将二者一概而论,用人单位如果直接参照该法条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由于行政拘留不足以达到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以被追究刑事责任解除,理由缺乏依据,解除行为构成了违法解除,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但本案之所以没有支持张某经济赔偿金的请求事项,是由于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并没有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而是适用了同法条第二项的规定,即“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这种情形下需要综合公司的规章制度内容确定张某是否符合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从而达到合法解除的情况。根据公司经过民主投票通过的规章制度,其中薪酬管理制度篇规定:“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采取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这条规定明确了单位可以依据劳动者被行政拘留视为其严重违规,从而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且该规章制度在张某入职时就对其进行了宣讲,张某对此制度知情。张某被采取行政拘留措施,符合公司薪酬制度中规定的解除情形,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理由充分,同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八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规定,无须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关于代通知金,是对于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情形时,单位在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时需要支付的一个月的工资。本案中公司解除时适用的条款是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并没有规定单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张某的情形不符合支付代通知金的条件,请求事项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