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遂宁商会章程

2021-09-27
新闻来源: 成都遂宁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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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遂宁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成都遂宁商会 ; 

英文全称:Chengdu Suining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缩写:CSCC 

第二条  成都遂宁商会,是由遂宁人在成都市从事合法经营的经济实体以及不同生产经营方式的工商企业自愿组成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全省性综合社团。本会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务的办会原则。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赢利原则、及时披露信息。单位设立的目的是:反映会员意见,搞好会员服务,提高会员素质,凝聚遂宁籍在蓉企业界人士,为促进成遂两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成都市工商联合会、遂宁市工商联合会的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地址:中国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48号首座C4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1、搭建政府与会员沟通平台,协调会员与政府各职能部门关系,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当好政府管理本会的助手;

2、宣传成都、遂宁两地经济发展战略和投资环境,通报两地建设新成就、新动态。为遂宁籍商企界人士投资、商务活动及观光旅游提供便利,协调会员企业组织各种会议、展览、订货、研讨等经济文化交流及推广活动,促进会员企业与国内外企业、社团的交流与合作,为企业的发展寻求更多的机遇与更广阔的空间;

3、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4、协助杰出的会员代表的政治安排、推荐等工作;组织会员参加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学习、评选等社会活动;

5、组织遂商参与和开展有利于提高遂商整体地位,树立遂商良好形象的各种公益活动;帮助同乡及企业排扰解难、救危济困、助学扶贫、弘扬慈善;

6、帮助会员融资牵线,开展企业问诊、供求发布、信息传递、项目推荐、人才招聘、专业讲座及培训、保险咨询服务,广告、社保、商标事务、知识产权代理等;

7、创建本会会刊和网站(www.cdsnsh.com),为会员展示形象、推广业务及产品提供服务平台;

8、引导更多的遂商更好、更快发展;

9、开展形式多样的联谊活动,增强友谊、促进合作;

10、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事项;

11、创办服务性事业经济实体,宣传推广遂宁观音文化,打造遂宁窗口形象,提升遂宁城市品牌;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为人正直,作风正派,诚信经商,无不良记录;

3、拥护本商会的章程,遵守商会有关规章制度;

4、有加入本会组织、积极参加活动和工作的意愿; 

5、在本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代表性;

6、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7、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协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3、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信息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享有本会举办的福利和特殊情况下的扶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2、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5、按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会费,多交不限;

6、从自身做起,提升遂商形象;

7、支持本会工作,为会员企业之间开展行业交流和协作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职权、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2.1 选举理事、副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2.2对任期内不能胜任的理事、监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有罢免权,但必须有1/3以上理事联合提名,经会员大会50%以上会员同意方能有效。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推荐名誉会长;担任名誉职务的必须有一定影响力、关心支持本团体建设并经理事会通过的知名人士;为商会做出过贡献的历任会长,离任后均为名誉会长。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会长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聘请顾问;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会长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会长决定顺延或临时召开,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对商会发展负有主导责任,对商会的运营和发展有带头奉献的义务。

4、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按照本会分工,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5、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6、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7、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8、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会长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理事、监事、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成都市工商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注:会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二通过公开招聘的专职秘书长或专职其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受此限制条件,下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工作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召开会长会议决定常设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的聘用;

5、组织并出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议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5、代表商会出席各种会议及商务活动;

6、在会长办公会授予经费审批权限内行使签字审批权;

7、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会是商会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商会组织机构的运作、财务资产的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监督理事会大会的决议和执行情况。

1、监事条件和任期与理事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2、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中产生或更换。

3、商会理事、常务理事、商会负责人和分支(代表、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理事等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2、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决议情况;

3、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4、监事列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本会重要行政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2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本会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1、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2、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3、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4、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5、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6、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7、理事会换届;

8、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名誉会长:根据自愿原则爱心赞助

会长:一次性缴纳40万/届 ,若按年缴纳:12万/年

执行会长:一次性缴纳20万/届,若按年缴纳:5万元/年

监事长:一次性缴纳15万/届,若按年缴纳:4万/年

常务副会长:一次性缴纳15万/届,若按年缴纳:4万/年

副会长:一次性缴纳12万/届,若按年缴纳:3万/年

理事及监事:一次性缴纳4万/届,若按年缴纳:1.2万/年

会员:1万/届,老会员0.6万/届

副秘书长:1.5万/届

2、捐赠;

3、政府及其他组织的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1、 本会的日常开支;

2、 组织有关活动费用;

3、 编辑出版刊物、网站、资料费用;

4、 购置本会固定资产;

5、 与本会工作有关的其它费用开支。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收缴的经费在银行开立账户,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指定专人负责经费开支。日常性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大额经费的开支由会长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会长授权秘书长审批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属商会集体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和监事会、上级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商会会徽

第五十一条  商会会徽是商会的象征和标志。商会各会员单位和每一个会员都要维护会徽的尊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21116日第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